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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年限及定期检验周期

发布时间: 2021-08-0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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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检验

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1)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

 (2)缠绕气瓶缠绕层有严重损伤的;

 (3)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使用的;

 (4)机动车发生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使用的交通事故后重新投用的;

 (5)气瓶检验标准规定需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情况以及检验人员(或者充装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气瓶检验前处理

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前,应当对瓶内残余气体进行回收和处理。回收和处理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盛装毒性、可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采取环保的方式回收处理,不得向大气排放;

(2)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3)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须经置换;盛装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液化气体的气瓶需经蒸汽吹扫或者采用其他不损伤瓶体材料、不降低瓶体材料性能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达到规定的安全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检验项目和要求:

(1)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2)气瓶定期检验应当逐只进行,检验时发现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或者瓶阀,应当予以报废;

(3)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及气瓶阀门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当报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到下一检验周期的气瓶阀门,应当更换。

检验记录和报告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填写检验记录,检验结束后应当对检验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处理由当地质监部门指定单位负责。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得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注: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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