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气瓶的使用年限
气瓶的使用年限主要是与气瓶的材质、工艺和使用场所有关系。
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将其注明在气瓶的设计文件和气瓶标记上,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如果制造单位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超出下表的规定,应当通过相应的型式实验、腐蚀实验进行验证,或者增加设计腐蚀容量并进行验证。
02
气瓶的检验周期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以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短的气体确定。
2、溶解乙炔气瓶、呼吸用复合气瓶
每3年检验1次;
3、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
每5年检验1次;
4、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
每4年检验1次;
5、车用纤维缠绕气瓶
按照GB24162的规定进行;
6、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按照GB19533的规定进行;
7、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
每3年检验1次。
03
到达报废年限后延长使用的情况
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时一般应当报废。
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1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给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04
提前检验的情况
(1)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
(2)缠绕气瓶缠绕层有严重损伤的;
(3)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使用的;
(4)机动车发生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使用的交通事故后重新投用的;
(5)气瓶检验标准规定需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情况以及检验人员(或者充装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